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191437号“怡能硒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922号
申请人:湖北优糖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1437号“怡能硒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2、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硒”系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