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6983号“HAMILT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22号
申请人:HAMILTON GERMANY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6983号“HAMILT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2681号“HAMIL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32385号“HAMILTON SCIENTIF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528524号“HAMILTON SCIENTIF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40367号“恒春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092626号“华知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196943号“好利来 HOLI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207469号“宏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506008号“鑫鑫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部分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六的所有人商谈并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及官网截图、参展情况、代理商大会、电子贺卡照片、宣传手册、空运单据、销售订单、邮件往来函、相关决定书、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未提交相应并存协议。引证商标一、四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引证商标二、三、六尚处于撤销程序;引证商标七、八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却装置;空气冷却装置;污水净化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饮水过滤器;实验室通风罩;冷却装置和机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外文“HAMILTON”及“H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七、八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