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668263号“民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194号
申请人:武汉民生眼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8263号“民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2391号“民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29054号“民生百货;MINSHENG DEPARTMENT ST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29745号“民生百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29804号“民生百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29016061号“民生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民生”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休养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院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休养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