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MILT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6983号“HAMILT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23号

       

      申请人:HAMILTON GERMANY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6983号“HAMILT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58890号“HAMILTON BEHIND THE CAMERA AWAR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63759号“HAMILTON SUNDSTR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56634号“HAMILTON EDUCATION SERVIC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849346号“HAMIHATON 汉密哈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96798号“好利来 HOLILAND 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0716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部分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五的所有人商谈并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及官网截图、参展情况、代理商大会、电子贺卡照片、宣传手册、空运单据、销售订单、邮件往来函、相关决定书、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未提交相应并存协议。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尚处于撤销程序;引证商标二、三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六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和正式会议的组织;教育性电影的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摄影报道”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外文“HAMILTON”及“H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四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别的可注册性。虽然引证商标二、三的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近似性问题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