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600234号“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57号
申请人:广州遇见小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00234号“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40469号“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90527号“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92868号“小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5871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4345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78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791802号“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经查,已在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信息、“遇见小面”相关使用经营及宣传推广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小”与引证商标一、二、七显著识别部分“小”,引证商标三文字“小小”,引证商标四、五、六图形在整体认读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面粉、冰淇淋、茶饮料、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面粉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粽子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食用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