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526730号“食蟹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613号
申请人:南昌后会友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市领航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6730号“食蟹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使消费者区分服务来源。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食蟹记”使用在饭店等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