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8670897 -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88号 - 申请人: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8670897号“七鲜7 FRE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88号

       

      申请人: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70897号“七鲜7 FR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且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16217号“7 鲜 生鲜自选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20286号“菲尔雪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60295号“麦趣尔新鲜枕;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03043号“新芽一蕃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347635号“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144931号“福莱士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098881号“芙瑞诗;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412348号“17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097345号“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701182号“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541284号“鲜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酵母;茶饮料;面条;蜂王浆;食用淀粉” 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酵母;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汽水;方便面;面粉制品;食用淀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七鲜”、数字“7”和英文 “FRESH”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相区别的可注册性。虽然引证商标十一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的近似性问题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申请商标所含汉字“七”已构成对汉字不规范书写的情形,易误导公众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