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羲邦德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0048912号“正羲邦德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03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丹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谢花珍
      
      申请人因第10048912号“正羲邦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493号决定,于2019年0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5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调查,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未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材料并向申请人进行了交换,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广州市健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2.消费者对购物网站上销售“帮德007”、“正义邦德”牌避孕套所提交的评价信息;
      3.销售发票;
      4.购物网站上的销售数据记录。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的第10585666号商标的档案、无效宣告裁定书;其他商标撤销复审裁定书、案例评析。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10月11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2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10类“避孕套”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2年12月6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为被申请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证据2、3、4中显示的显著识别标识为“帮德007及图”,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综合被申请人所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