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099857号“羊41313”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620号
申请人:贾士友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099857号“羊4131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78451号商标、第3062305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发生权利冲突,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经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证明、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高度近似的情形下,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极有可能产生混淆。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我局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