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公码头 YUGONG WHARF SEAF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051098号“渔公码头 YUGONG WHARF

    SEAF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25号

       

      申请人:大连渔公岛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1098号“渔公码头 YUGONG WHARF SEA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来自于申请人企业名称,具备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8413号“渔家码头 Fishing P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70716号“渔湘码头 YUXIANGMAT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69932号“渔人码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95782A号“渔码头 YUMA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283890号“渔都码头 YUDUMAT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915937号“渔民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556539号“渔湾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835703号“渔歌碼頭 SONG OF WHAR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479027号“渔湾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1874070号“渔港码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283761号“渔跃码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8096948号“渔人码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3366865号“渔人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4713828号“渔人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十二、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四在除“食用油”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渔公码头”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渔家码头”,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渔湘码头”,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渔人码头”,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渔码头 ”,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渔都码头”,引证商标六文字“渔民码头”,引证商标八显著认读文字“渔歌碼頭”,引证商标十文字部分“渔港码头”,引证商标十一文字部分“渔跃码头”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或具有关联性,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水产罐头、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干食用菌、肉、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七处于宽展期中,且该商标并不影响本案实质审查,故本案不宜再对申请商标与该商标的近似性予以评述。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