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9312587号“GS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580号
申请人:吉爱思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9312587号“G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4410号商标、第5172809号商标、第8311310号商标、第12513521号商标、第11577111号商标、第7567822号商标、第1509314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