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渔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536443号“太古渔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671号

       

      申请人:大连太之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6443号“太古渔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4355号商标、第12024357号商标、第13305892号商标、第13357528号商标、第13357529号商标、第1640892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