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1234981号“BETTA GAMES B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559号
申请人:北京贝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34981号“BETTA GAMES B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15332号商标、第22097151号商标、第6457763号商标、第1274790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