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05801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548号
申请人:哈斯腾床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801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55334号商标、第10988283号商标、第5070694号商标、第29886883号商标、第6854840号商标、第424768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申请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五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三、四、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