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058019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550号
申请人:哈斯腾床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801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33973号商标、第23625202号商标、第12787987号商标、第1149255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协议。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签署的《同意书》,该共存协议已经过公证认证(原件在30580195号商标驳回复审中提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睡眠用面罩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服装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