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580199 - 商评字[2020]第0000013549号 - 申请人:哈斯腾床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05801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549号

       

      申请人:哈斯腾床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801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18351号商标、第14383639号商标、第14418509号商标、第15925157号商标、第22091945号商标、第12788006号商标、第1278799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放弃在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金属管道商品上的复审,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注册障碍。引证商标六、七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金属托盘等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六、七所有人签署的《同意书》,该共存协议已经过公证认证(原件在30580195号商标驳回复审中提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代理人具有特别代理权,申请人放弃在“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金属管道”商品上申请的主张我局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托盘”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建筑材料;钢丝;五金器具;家具用金属附件;小五金器具;普通金属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托盘”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管道;金属建筑材料;钢丝;五金器具;家具用金属附件;小五金器具;普通金属盒;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