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1620031号“楼下 即时送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574号
申请人:北京鲜生活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20031号“楼下 即时送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21468号商标、第13864474号商标、第16107341号商标、第2803288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使用图片、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四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信息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信息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