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531003号“展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558号
申请人:重庆展成家俱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金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31003号“展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59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在“软垫”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5957号商标、第52559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家具等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软垫”商品上复审的主张我局予以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