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2920876号“SOGAL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19118号重审第0000000394号
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索菲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19118号《关于第12920876号“SOGAL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1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裁定。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40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墙纸、枕席等商品与第12171975号“SOG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地毯、小地毯等商品均属于家装材料,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及销售场所等方面较为相近。同时,争议商标由字母“SOGAL”及图构成,其中“SOGAL”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一仅由字母“SOGAL”构成。因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其字母“SOGAL”并非常见字母组合,结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个含有“索菲亚 SOGAL”商标的情况,在其并未说明具有合理事由的前提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难言善意。因此,综合本案情况,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二者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进而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墙纸、枕席等商品与第1761206号“索菲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56130号“SOG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故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能证明争议商标系对其主张驰名的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故不致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证据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墙纸;枕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地毯;小地毯”商品均属家装材料,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及销售场所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墙纸;枕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