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5409891号“檀古檀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4142号重审第0000000509号
申请人:肖小辉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44142号《关于第25409891号“檀古檀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5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因本案诉讼期间,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57310号“檀古润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相对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被告应当发生变化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鉴于引证商标被撤销属于情势变更,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且并非由于被告的原因所导致,故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9月6日第1662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