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318016号“CROWOL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82号
申请人:涿州市思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永生蜜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318016号“CROWOL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7253号“狼头WPLF HE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977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466295号“狼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实际培训(示范);提供娱乐设施”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