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2226851号“三枪申力”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16号
申请人:瑞士自行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天津市成威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5日对第12226851号“三枪申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使用的中文“三枪”商标及第360225号“B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自行车商标经过长期的实际使用,并且两商标已经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在消费者中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已达驰名状态,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申请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亦围绕申请人知名商标大量申请与之相近的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三枪”中文标识为自行车产品领域内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并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与复印件):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
2.安阳飞鹰集团公司相关资料及中英文第88CNEM40B110号商标许可使用书及相关公证材料;
3.“三枪”品牌进入中国的政府批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公证资料等材料;
4.安阳飞鹰工业公司的销售信息、广告宣传资料及相关公证等资料;
5.相关行政、司法判决书资料;
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
7.有关撤销被申请人著名商标的认定证明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03月0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0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自行车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08月13日。
2. 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和脚踏三轮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2019)最高法行申5871号行政裁定书认定申请人在我国未注册的在自行车商品上的“三枪”商标经过其长期、大量使用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商品或者服务上多次围绕申请人的“三枪”、“B.S.A及图”商标反复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首先,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可以相互佐可知,申请人引证商标已与“三枪”中文形成对应关系,并且在1990年至1996年间,申请人“三枪”自行车商品销售额度较高,销售范围广泛,可知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自行车商品上将 “三枪”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及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已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 “三枪申力”完整包含申请人“三枪”商标,且在含义方面不能加以区分,已构成对申请人“三枪”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汽车;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自行车等商品在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三枪”商标的自行车商品在使用对象、生产工艺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在申请人自行车商品上的“三枪”商标具有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进而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其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经审理查明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商品或者服务上多次围绕申请人的“三枪”、“B.S.A及图”商标反复注册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且被申请人亦未对此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已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尤丽丽
陈红燕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