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酒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710524号“经典酒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815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524号“经典酒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34116号“经典酒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0805号“经典”商标、第12553777号“经典199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异议决定书、引证商标二、三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不予注册,该商标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经典酒庄”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文字“经典”,且未形成明显区别的含义,与引证商标三“经典1992”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开胃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