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35738 - 商评字[2020]第0000018123号 - 申请人:成都矽能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135738号“矽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123号

       

      申请人:成都矽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5738号“矽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矽”指的是一种化学元素,也就是“硅”的旧称。申请商标指定项目和申请人主营业务有密切的联系和对应关系。申请人申请商标系出于实际需要,具有合理申请意图及使用目的。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38658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351164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并非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得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概况、产品照片、在先注册的“矽能”商标信息、法院判决、引证商标一撤销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三程序中,尚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且该商标是否撤销注册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观测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矽能”为文字商标,其中“矽”指一种化学元素,“能”可理解为能量、能源,该文字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材料、技术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性。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