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8681251 -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80号 - 申请人: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8681251号“七鲜超市 7FRES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80号

       

      申请人: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81251号“七鲜超市 7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823624号“7鲜 生鲜自选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76251号“七鲜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734962号“七鲜果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097346号“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018662号“福瑞仕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206166号“36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541195号“4°C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703776号“乐之鲜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认为申请商标所含“超市”一词,使用在指定的“肉;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经营场所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主要书面意见: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经营场所产生误认,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加工过的坚果;蛋;果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肉;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坚果;蛋;果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七鲜超市”、数字“7”、英文 “FRESH”及图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别的可注册性。虽然申请商标包含“超市”一词,但尚无证据证明其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经营场所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