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147498号“二十八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12号
申请人:广西秒销区块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7498号“二十八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易被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为单纯正面宣传,根据相关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和认知能力不会产生欺骗性结果,亦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有多件含有“纯”字商标获得注册,如第28635238号“水漾稚纯”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百度文字“纯”字基本释义;“理财嘉”一案判决书;关于“纯”在第14类的注册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申请商标“二十八纯”用在指定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可注册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