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457775号“ZJ-LUJ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07号
申请人:浙江路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7775号“ZJ-LU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332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ZJ-LUJIAN及图”与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