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索MIS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739082号“米索MISU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00号

       

      申请人:杭州米索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9082号“米索MIS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660457号“米索尔MISUO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16580号“米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在浴帽;宗教服装商品上被我局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驳回注册,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