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024950号“ThaiFenN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111号
申请人:齐哲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4950号“ThaiFen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已具有强于地名“泰国”的其他含义,且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Thai”,可译为“泰国人”,与泰国国名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