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047076号“炆参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122号
申请人:江西省快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智旭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7076号“炆参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突出了“炆参”的工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相关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炆参人”,由于中文有由左及右的阅读方式,故申请商标亦可认读为“人参炆”,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所涉及的商品的原料、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购。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