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好车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285883号“天下好车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56号

       

      申请人: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5883号“天下好车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20158号“e+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49072号“天下名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176016号“好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