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219793号“秋泽造型艺术学院NGAI
IMA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136号
申请人:上海楸夕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9793号“秋泽造型艺术学院NGAI IM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29634998号“秋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秋泽造型艺术学院”、英文“NGAI IMAGE”及图形组成,其中“学院”系指门类科目较少、专业性强的高等教育机构,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第44类理发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申请人提供的服务质量及品质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购。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秋泽造型艺术学院”与引证商标“秋泽”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实际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