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442203号“不塑之客Jack Wolfsk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96号
申请人:杰克•沃夫金海外设备有限及两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2203号“不塑之客Jack Wolfsk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所含文字“不塑之客”的设计理念为“不使用塑料制品的群体”,具有积极的环保含义,并非对成语“不速之客”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二、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例商标信息档案、申请人官网介绍及媒体报道、申请人环保公益活动宣传等证据。(证据详见第36453470号商标驳回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不塑之客”是对成语“不速之客”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