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179036号“BG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92号

       

      申请人:重庆市宝贵马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9036号“BG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7606号“BGM”商标、第11524198号“BGM及图”商标、第22514150号“BGM”商标、第1283752号“信马及图”商标、第1549756号“腾马及图”商标、第23071838号图形商标、第1000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作品版权等级证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BGM”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BGM”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图形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配电箱(电);电站自动化装置;信号灯;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电磁线圈;电开关;计算机外围设备;信号灯;干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