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菌达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242605号“菌达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14号

       

      申请人:四川高福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2605号“菌达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未表示商品的特点,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相关协议、发票、企业荣誉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而非商标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多为图片等资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误认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