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123250号“PERFEKT SYSTE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43号
申请人:伯非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3250号“PERFEKT 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79580号“SR PERFEKT SCHWARZE-ROBI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40175号“上品电器 PERFECT ELECTRON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04146号“精极 PERF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决定书、撤销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装置;煤气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加热盘;水加热器(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所含外文“PERFEKT”与引证商标二所含外文“PERFECT”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热装置;煤气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