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346387号“冰封感光调色技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58号
申请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6387号“冰封感光调色技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申请商标使用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冰封感光调色技术”使用在“洗发液;洗面奶;化妆品;成套化妆品;口红;唇彩;眉笔;胭脂;眼影膏;儿童用化妆品”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