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555824号“Fibi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19号
申请人:佩卓夫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有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55824号“Fibi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24784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恶意。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