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妮维尼小熊JENNY VIGNY BE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1889016号“珍妮维尼小熊JENNY VIGNY

    BE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62号

       

      申请人:广州市健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89016号“珍妮维尼小熊JENNY VIGNY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0404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402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1026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图形部分亦为其显著识别部分,该图形与三件引证商标的图形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若共存在“肉;果冻;奶茶(非奶为主)、牛奶制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