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9994614号“大悦城”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17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卓
申请人因第9994614号“大悦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37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的撤销行为系为不侵权做掩护,其行为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一直持续有效使用,包括作为会员积分换礼、入会专属礼品、开业定制礼等多种形式进行使用,经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媒体关于申请人、萌宠“Joy Baby”的相关报道、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2、积分换礼商品图片;
3、积分换礼相关活动宣传海报;
4、活动礼券图片;
5、2015-2017年度礼品采购框架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程序中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
6、媒体关于申请人的相关报道;
7、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2月28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片;肉罐头;果酱;番茄汁;蛋;食用油;果冻;精制坚果仁;豆腐;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冬菇商品上,2017年6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2月27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6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无关;证据2、3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低;证据5在无发票佐证的情况下尚难认定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据7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肉、蛋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另,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行为恶意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