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锦天艺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J-Art Co.,Ltd.(Beiji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4174847号“云锦天艺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J-Art

    Co.,Ltd.(Beiji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15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锦天艺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74847号“云锦天艺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J-Art Co.,Ltd.(Bei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87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企业成立于2010年,广告服务为其主营业务。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自注册之日即开始有效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与天津王府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富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淘汇新天宣传活动物料委托制作合同、围挡制作合同、店内部分设计安装制作合同、店内DP点设计安装制作合同;
      2、申请人与华盛致远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
      3、申请人开具的服务发票、银行业务回单;
      4、申请人手提袋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
      5、贴纸照片、名片及名片盒照片、手提袋图片及上述商品事物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3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5月7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广告;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版面设计;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5月6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结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制作合同及申请人开具的设计制作费发票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设计制作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经查,本案申请人名下仅复审商标一枚有效注册商标,且申请人实际使用的设计制作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广告;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版面设计;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重合性较大,属类似服务,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设计制作服务上的实际使用可视为其在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广告;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版面设计;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