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8209114号“横琴”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15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珠海横琴融合汇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集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209114号“横琴”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432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使用。申请人所提证据合法有效,如复审商标被撤销将会对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失。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珠海寻藏酒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刘红玉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红玉商行营业执照、店铺租赁合同、销售发票、店铺图片等;
2、珠海寻藏酒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横琴新大澳便民超市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横琴新大澳便民超市营业执照、商铺租赁合同、销售发票、店铺图片等;
3、参展合同、收据及销售发票;
4、珠海寻藏酒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横琴融合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珠海横琴融合酒业有限公司与珠海国际赛车场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
5、珠海寻藏酒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国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珠海市国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珠海横琴富华文博园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媒体发布合同、与华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与珠海横琴新区中大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媒体发布合同、销售发票及广告实景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珠海拉菲特酒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5月14日经我局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策划;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2012年5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珠海寻藏酒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8月20日转让至珠海横琴融合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5月13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珠海寻藏酒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刘红玉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力较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红玉商行营业执照、店铺租赁合同及销售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店铺图片系自制证据;证据2珠海寻藏酒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横琴新大澳便民超市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力较低,横琴新大澳便民超市营业执照、商铺租赁合同及销售发票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无关,店铺图片系自制证据;证据3珠海寻藏酒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参展合同、收据及销售发票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无关;证据4珠海寻藏酒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横琴融合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力较低,珠海横琴融合酒业有限公司与珠海国际赛车场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发票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无关;证据5珠海寻藏酒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国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力较低,珠海市国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珠海横琴富华文博园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媒体发布合同、与华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与珠海横琴新区中大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媒体发布合同、销售发票及广告实景图片等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综合本案在案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认定申请人或其商标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