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159658号“林业品牌计划LYP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37号
申请人:北京环经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9658号“林业品牌计划LYP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820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含有“林业品牌计划”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