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169787号“BUS Beauty United
Spa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35号
申请人:明淳贰拾壹空间(武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赛恩倍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9787号“BUS Beauty United 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部分文字已经在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9403号商标、第12276393号商标、第59637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BUS”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字母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