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满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343795号“宏满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39号

       

      申请人:李亚敏
      委托代理人:沈阳旭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3795号“宏满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47579号、第1282965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宣传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我局依法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有关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此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