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柳世家BAI LIU SHI 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209957号“柏柳世家BAI LIU SHI J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021号

       

      申请人:福建省醉品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9957号“柏柳世家BAI LIU SHI 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2021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在除蜂蜜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均决定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在上述商品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此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