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K P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090408号“PINK P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816号

       

      申请人:杭州载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0408号“PINK P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了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75290号商标、第33382152号商标、第13518540号商标、第33385437号商标、第6993991号商标、第32312475号商标、第30996125号商标、第17337857号商标、第29688438号商标、第16190487号商标、第16561106号商标、第4451827号商标、第17097902号商标、第17098539号商标、第3437130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九、十五经驳回,现已无效。引证商标十二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四、九、十二和十五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三、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