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4202号“Germanedg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06号
申请人:MES SOLUTIONS VERWALTUNG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4202号“Germaned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第九类复审商品及第三十五类与企业发展相关的企业经营服务、商业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申请复审。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5557号“ED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628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96530号“Edge1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我局审查,申请商标第三十五类指定服务已删减为与企业发展相关的企业经营服务、商业项目管理。
经复审认为,在第九类指定商品上,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申请商标由英文“Germanedge”及图形组成,图形部分在申请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大,亦应作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三十五类指定服务上, 首先,申请商标第三十五类指定服务已删减为与企业发展相关的企业经营服务、商业项目管理,故申请商标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类与企业发展相关的企业经营服务、商业项目管理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九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