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廷食府 徽菜 HUITINGSHI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812660号“徽廷食府 徽菜

    HUITINGSHI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791号

       

      申请人:北京鹏森伟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北京艺钰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12660号“徽廷食府 徽菜 HUITINGSHI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由“北京艺钰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鹏森伟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1921号“徽州食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808568号“ZHONGXI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77160号“杭香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徽廷食府”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徽州食府”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因图形部分在申请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大,亦应作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