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ons Pa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249082号“Canons Par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589号

       

      申请人:英国开能教育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9082号“Canons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8140号“Canon”商标、第10186243号“Canon”商标、第28137790A号“Can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讨商标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申请人相关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部分“Canons”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外文“Canon”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专业咨询;人员招收;市场营销;文件复制;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调查;文件复印;人员招收;进出口代理;会计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6日